受人在競買時做出錯誤判斷,在買受后以種種借口違約,不按其支付成交價款,且以拍賣公司存在欺詐為由,要求拍賣人返還其競買保證金是否合理?
????? 答:根據《拍賣法》的第六十一條第二款“拍賣人、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,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”的規定,拍賣公司再競買協議中聲明對標的物存在的下次不與擔保的,可以不承擔瑕疵保護責任。??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按期支付成交價款,已經構成違約,拍賣公司可以按照約定對其保證金不予返還,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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